你知道商品在批发零售时缴消费税吗?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贵重首饰 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的卷烟 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的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给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家在实际情况中需注意以下六方面税收风险事项:
准确核算应税与非应税项目。具体包括两类情形,一是,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二是,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特别在人民银行取消对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以及零售业务审批之后,因金银首饰消费税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批发环节无需缴纳消费税,尤其应关注批发单位与零售单位的区分,以及批零兼营单位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准确划分。
准确把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额。采取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消费税计税依据。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中,这种允许剔除旧货物对应作价的计税方法,是金银首饰消费税所特有的计税处理方式。
关注委托销售方式消费税的处理。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人。根据代销方式不同,消费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根据所代销金银首饰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相应冲减代销收入;如双方约定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金银首饰货款的,实际销售额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受托方消费税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注意一并销售的包装物处理。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正确处理用于其他用途的金银首饰。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理顺带料加工计税依据确定顺序。以带料加工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方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特别提示 随着经济水平提升,叠加消费升级影响,奢侈品消费规模扩大,免税商店也逐步走入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所谓免税商店,是向特定销售对象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主要设在出入境口岸的机场、车站、港口等地。这里的特定销售对象,是已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或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所销售的免税商品,由免税商店从国外购买,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受海关监管。免税商品所免征的税种包括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对其销售环节应纳的消费税并不免征,即零售金银首饰需按5%税率缴纳消费税。但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在海关隔离区的免税商店,或在市内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提取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免税货物。该销售行为虽发生在国境以内,但却是关境之外,此类情形下零售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