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0种记账方法是偷税行为!
很多做会计的朋友可能觉得自己一直谨慎的记账,按时报税,就会避免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你的某些记账方法是一种涉及偷税的行为,只是你自己还不知道,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以下这10中会涉及偷税的记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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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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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原材料转让、磨账不记“其它业务收入”,而是记“营业外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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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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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返利销售。市场经济下的营销方式多变,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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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种:视同销售不记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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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种:购进货物时,工业没有验收人库,或者利用发料单代替入库单,申报抵扣。商业没有付完款,自审抵扣,或者先虚开一张大额现金收据,先增加“现金”后,以坐支现金的方式让对方开一张现金收据回来办理抵扣,这些业务没有大量的外调取证很难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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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种: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者用作本单位的福利等非应税项目,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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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种: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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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种: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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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种: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虽然说不同的行业都有属于自己的“行话”和潜规则,但是作为会计工作者的我们一定得加强风险意识,毕竟现在财务制度越来越规范,各种检查机制也越来越严谨了,会计已经成为了一个高危、高风险职业,只有自己注意财务规范,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以上这10种记账方法都可能是我们在会计工作时忽略到的,但是又会是一种涉及偷税的行为,如果你目前还没意识到这点,那么在看到文章后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注意下,一旦涉及偷税这后果可不小。